赵某、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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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283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39年8月18日出生,满族,住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251939××××××××。
被执行人:娄某,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251982××××××××。
被执行人:毕某,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251982××××××××。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娄某、毕某名下坐落于庄河市某坊小区14#1-1-2号房屋予以查封(有抵押,且轮候查封,暂不予处置)。将被执行人娄某名下所有的辽B×××××奥德赛牌车籍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高准清
书记员董瑜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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