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代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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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1)豫1426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代某,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代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向其释明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其明确表示不申请,该案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代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乔战坡
审判员朱玉芳
审判员牛艳辉
书记员王子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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