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再审通知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京02刑申15号
孟某1、孟某2: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被告人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根据在案证据,色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色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刑事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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