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信用卡纠纷
(2021)湘0902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1575Q。
负责人:黄某立,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裴某初,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进
审判员彭琦
审判员崔益沙
代理书记员曹振宇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