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苏1023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对所欠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认可,已还款人民币5000元,尚欠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杨某某自愿承担利息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元,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4257号民事调解书该6000元应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还清。由于未到还款期限,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葛海滨
审判员杨浩杰
审判员刘媛媛
法官助理周红年
书记员陈旭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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