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1222民初2863号
原告:司某。
被告: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蒋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司某负担。
审判员尹鹏
书记员郭新博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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