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湘0407执恢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陶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松木工业园区松枫路6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31日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陶某某776098元(利息未计算),未执行标的金额为XX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年福
审判员杨国志
审判员杨华
书记员何雨峰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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