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1,159字数 240阅读模式

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525民初16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荣桃,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13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何百川
书记员尚荣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