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525民初16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荣桃,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13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何百川
书记员尚荣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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