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黔0402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性,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HYCER1E,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体育路家运天城**团**楼**(华朝酒店**)。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处理,故本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02执3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树玉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张俊
法官助理徐丹丹
书记员范洪力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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