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豫1421执114号之一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门艳
审判员杜峰
审判员王东华
书记员蔡金航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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