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528民初28号
原告: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现任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斌,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艳萍,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系原告村民委员会某某组村民。2019年1月31日,被告从米某某处借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出据借条,借条上载明出借人为某某大队,但实际出借人为米某某本人。
本院认为:被告2019年1月31日从米某某处借款5000元后所出具借据上载明出借人为某某大队即XX村村民委员会,但从借据的来源看XX村村民委员会自款项出借后一直未持有借据,借据由米某某持有;XX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借条上的出借人没有证据证实出借款项系从自己财务管理处支出,事实上的出借人系米某某个人。因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请求不能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富平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平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文晓红
书记员刘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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