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皖1222民初3019号
原告:桑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3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安徽赫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大润发对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海民)
被告:陈某某(曾用名:陈海民)男,汉族,1981年2月11日生。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对被告安徽赫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艳
书记员崔飞飞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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