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勤玉物资有限公司与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周某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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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0911民初1892号

原告:泰安市勤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光彩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单燕,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法章,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安市岱岳经济开发区泰东路国际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周广河,任执行董事。
被告:周某河,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徐某玲,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高群
书记员李董青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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