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陕0526执恢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勇,男。
被执行人:李军宝,男。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党君宁
审判员王军洲
审判员王泉华
书记员田宏钢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