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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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0512执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住所地北海市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宁,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康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康超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海宁
审判员袁尧
审判员刘春成
法官助理余宙霖
书记员许庭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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