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黔0111执保664号
申请人:谢某,男,201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刘琴。
被申请人:谢心德,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申请人:李丙秀,女,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21)黔0111民初2839号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谢心德、李丙秀名下价值287002元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谢心德、李丙秀名下银行或网络资金账户存款价值人民币287002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娟
书记员罗梦雅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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