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追偿权纠纷
(2021)浙1003民初1603号
原告:王国振,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海,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男,201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文晨,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又。
被告:李金科,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8元,减半收取1869元,由原告王国振负担。
审判员韩鸿
法官助理郑莎莎
代书记员肖蓉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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