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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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983刑初14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19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查获,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被吊销驾驶证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1,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具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对被告人董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建英
法官助理王朝文
书记员赵媛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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