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苏1322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葛某,女,1970年4月25日生,住南京栖霞区。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6月10日生,住沭阳县。
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位于沭阳县奥韵都城小区19幢2单元602室、沭国用(2011)第08966号不动产予以查封。
本次查封有效期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实施变卖、隐匿、租赁、设定担保物权等改变被保全物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蒋华伟
书记员徐志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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