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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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72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葛某,男,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

本院认为执行葛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722民初5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刘某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葛某可向上蔡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文波
审判员翟光波
审判员王明
书记员张豪杰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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