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吉0781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2012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执行人邢雪松,男,1994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常树才
审判员王长会
审判员陈英华
书记员张洪岩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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