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抚养纠纷
(2021)辽1011民初221号
原告:苗某,女,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张某,男,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自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审判员付晶刚
法官助理曹洪臣
书记员李亚琼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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