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鄂0323民初73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飞,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某某,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竹山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竹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06840212B。
负责人:全照山,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郭声华
书记员陈琳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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