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与项城市福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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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681民初605号

原告:祁某。
被告:项城市福德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项城市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原告祁某负担。

审判员赵小珂
法官助理田艳伟
书记员王煜铭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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