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赡养纠纷
(2021)黔0302民初2076号
原告:徐某1,男,194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李某,女,194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权,新蒲新区新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2,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徐某3,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徐某4,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徐某5,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案按原告徐某1、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果
法官助理时玲玲
书记员喻佳佳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