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武、一审被告上海金色港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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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沪民终96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送波,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上海金色港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献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光。
一审第三人:上海垦野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昆,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25.50元,由上诉人上海翮吉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珊
审判员胡海龙
审判员董敏
书记员罗罡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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