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苏1023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5866206019,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周明东。
委托代理人:徐俊萍、梁永巍,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于某,女,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于2021年3月30日撤回对被执行人于某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规定第17条第一款内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苏1023执1038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杨长安
审判员严翔
审判员李洪庆
法官助理朱浩
书记员周鑫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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