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021)黔0304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毛某,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
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304执3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毛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刘怀江
审判员吴中伟
审判员潘小涛
书记员何方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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