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1)浙0110民初2657号
原告:沈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凤,女,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系原告沈某之母,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胡某,女,汉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王富春
书记员戚佳敏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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