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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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吉0802民初1244号

原告: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经理。
被告:张某,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段绍春
书记员李明亮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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