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与龚某某、宋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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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2021)黔0525民初282号

原告:董某某,男,194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翼,贵州衡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宋某,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勇
书记员庞婷婷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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