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2021)黔0525民初282号
原告:董某某,男,194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翼,贵州衡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宋某,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勇
书记员庞婷婷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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