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湘1226民初418号
原告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
负责人:钟建华,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洁,系该行职工。
被告:张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琰
法官助理彭盼
书记员马琨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