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诉被告张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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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湘1226民初418号

原告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
负责人:钟建华,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洁,系该行职工。
被告:张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琰
法官助理彭盼
书记员马琨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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