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1938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主要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
被告:曹某,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本案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明
书记员杨相力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