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1执36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普济河道。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1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勤
审判员张阳
审判员王俊卿
书记员王盛霖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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