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825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胡某某。
4.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执行费65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25执1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立军
审判员盛志海
审判员霍彩霞
书记员刘阳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